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乙○○所為犯行,經原法院審理結果,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本院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