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一七號
再審原告己○○
庚○○甲○○丁○○乙○○壬○○丙○○○戊○○辛○○訴訟代理人 吳易成 法定代理人 蕭榮福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莉雲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