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0.0八公克,包裝重0.二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業已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而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0.0八公克,包裝重0.二七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0.0八公克,包裝重0.二七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