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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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複代理人 李金鳳 原告己○○
丙○○丁○○戊○○甲○○右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周進文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黃松竹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