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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