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李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文翹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