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他調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唯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文鈴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