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他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他調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唯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文鈴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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