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61號
原告 黃皓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羽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