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20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蘇偉譽

被告 張純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577元,及其中新台幣7,181元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2,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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