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佳鴻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曾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