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被告 洪揚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65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6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