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573號

原告 蘇百敏

兼訴訟代理

陳毓衿

被告 李文傑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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