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8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利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有溢收利息之情事,據此向本院聲請調解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調解聲請狀並未敘明請求返還之利息數額及其計算式,本院礙難計算應徵收之聲請費數額,故聲請人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應向本院陳報請求相對人返還利息之數額,並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