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652號

原告 陳達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娟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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