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27號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訴訟代理人 陳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