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相 對 人  盧昭男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的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桃園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的所有權人,系爭土地辦理重劃後,
聲請人依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53條等規定,通知相對人領取
現金補償。但是聲請人在民國107年11月22日就相對人的戶
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民雄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在嘉義縣○○鄉○○村00鄰○○0號,
聲請人為了通知領取現金補償的事實,曾經用掛號信函寄送
到相對人的上開戶籍地址,但是被以「招領逾期」的事由退
回等情形,有聲請人提出的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
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函、系爭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本院函請嘉義縣警察
局民雄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等情形,
已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覆在卷(108年1月22日嘉民警
偵字第1080002324號函),此外又查不到其他應該送達的處
所,因此聲請人主張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不知相對人的住所
,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的情形,應該可以採信。據
此,聲請人的聲請合於前開公示送達的要件,應該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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