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政叡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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