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
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宇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上午
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上開路段與桃園市○○區○○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乃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邱治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方向行駛而至,欲左轉往桃園市○○區○○路方向行駛,而未注意左轉彎車應禮讓左側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邱治華人車倒地,並受有胸部鈍挫傷疑似肋骨骨折及頭部外傷疑似腦震盪之傷勢,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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