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三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李克廉 律師上訴人乙○○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 律師
張金柱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九、一六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丙○○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原審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張淳淙法官李伯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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