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謝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土地究為彰化縣○○鄉○○段○○○○號,或為同地段762地號土地?訴之聲明所載為762地號如附圖所示紅色部分,然地籍圖謄本紅色部分卻係畫於756地號土地上,又應拆除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起訴狀僅載面積約為7台尺寬)?若起訴狀、地籍圖謄本有誤載請一併更正,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繕本。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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