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告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章文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