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郭沛倫
郭沛琳 郭沛菡 郭沛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蔡家豪 律師 洪甯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CHENGSHIPPINGS.A.)之真正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及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列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CHENGSHIPPINGS.A.)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WANTHIHAHAUNG,並載明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惟未提出上開被告公司登記及設置營業所在前揭地址之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且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4年2月6日以104年度審重勞訴字第4號(後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函通知陳報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CHENGSHIPPINGS.A.)於國外可供送達之地址,及提出經外國核准設立登記之註冊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後,亦未遵期提出,另經原告請求囑託外交部轉駐美機構代為查明,及函請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提供上開被告(在臺)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等相關資料後,上述機關亦均函覆查無資料可予提供。因原告迄未載明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CHENGSHIPPI
NGS.A.)之真正事務所、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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