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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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廖傑驊 律師 曾本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