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6號債權人 郭敘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東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法人與自然人均具有獨立人格,然其提出之應收帳款證明文件係群詠實業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應收款項,難認兩造債權債務之關連性,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於105年9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卷付送達證書為憑,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兩造間應收帳款證明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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