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141號聲請人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佩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民國108年8月27日聲請狀並未附附件1本票原本乙紙)。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