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7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筱明選任辯護人許志嘉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溫筱明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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