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徐莉鳳 原告與被告 趙麗珠 即日品壽司專賣店間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其中給付工資375,532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040元【計算式:4,080元×1/2=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4,680元【計算式:6,720元-2,040元=4,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