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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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來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原告 黃嘉祥
王柔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新│(新台幣)│││台幣)││├────┼─────────┼─────┤│來福搬家│936,380元│10,240元││貨運有限││││公司│││├────┼─────────┼─────┤│黃嘉祥│125,863元│1,330元│├────┼─────────┼─────┤│王柔驊│1,374,510元│14,662元│├────┼─────────┼─────┤│合計││26,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