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選舉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 謝豋發 被告高雄市家長關懷教育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事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第四屆會員大會之理事選舉當選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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