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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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55號聲請人 蔡念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5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第一證│00-0000000-0│1│12000│││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