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陳湘涵
陳標 陳南興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永欽 、 張景棠 、 郭炫孚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新台幣)││├────┼────────┼─────┤│陳湘涵│1,471,885元│15,652元│├────┼────────┼─────┤│陳標│1,360,035元│14,563元│├────┼────────┼─────┤│陳南興│800,000元│8,700元│├────┼────────┼─────┤│陳俊吉│800,000元│8,700元│├────┼────────┼─────┤│合計││47,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