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99號聲請人吉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聖毅 代理人 張如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票據號碼ND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十二萬九千六百二十二元、票據號碼ND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