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葉佳頵
相 對 人  林楷翔森德 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度
沙勞簡字第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
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年
度沙勞簡字第1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
之106年度臺中市梧棲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106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案卷查核無訛,聲請人
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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