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姚寶鳳
上 訴 人 鄭達仁
上 訴 人 劉美華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琇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