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姚寶鳳
上 訴 人  鄭達仁
上 訴 人  劉美華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琇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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