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3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張東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34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貳仟叁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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