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潮秩易字第10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處罰人   何明亮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潮
秩字第34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亮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何明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
院101年10月29日屏院崑潮子丑101潮秩34字第1010031268
號函、101年度潮秩字第34號裁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10,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
經折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天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