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司彰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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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佳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雄
代 理 人  林基豐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
  13,110,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收5,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裁定不得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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