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司彰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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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佳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雄
代 理 人 林基豐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整。本件聲請調解金額為
13,110,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收5,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本裁定不得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