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85號
原   告  蕭春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美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41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