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水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水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
於被告姓名「王水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水凉」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