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簡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大偉
上列被告就本院101年度湖簡字第267號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
明文。又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
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提出聲請狀一紙,並未附具原案件判決
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不合程序,且無庸
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駁回其再
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俞慧君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