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1868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桑子樑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
10至編號13所示,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374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叁
拾陸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訴外人宏南通運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為付款人,票面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73,159元,發票
日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向
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
,經追索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51,067元及如附表所示,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之背書印章並非伊公司之登記印章,且
已逾對背書人4個月之追索權時效,復與訴外人勝山財務股
份公司所聲請之本票裁定有重複請求之虞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提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13件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按匯
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
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
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公司於支票背書並不
以蓋用公司之登記印鑑章為必要,且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宏
南通運有限公司間,早於95年4月19日即就包括系爭13紙支
票在內之支票共35紙之金額成立和解,被告及訴外人宏南通
運有限公司表示願連帶給付該等票款,有本院95年北簡字第
1470號和解筆錄及附表一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彼時並未爭
執系爭支票背書之真正,自不得嗣後再於本件執稱背書之印
章非公司登記之印鑑章為由加以爭執;至訴外人勝山財務股
份公司縱聲請對被告為本票裁定,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票
款,二者當事人及訴訟標的均不同,尚無重複請求之問題;
被告上開所辯自無可取。惟查,原告係至97年3月12日始聲
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見本院97年促字第8139號),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13紙支票之票款,是就系爭支票中,其提示
日在96年11月12日之前者(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支票)
,各該支票之追索權即因已逾4個月之時效而消滅,被告此
之抗辯則尚非無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0
至編號13之票款及利息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
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請求則非有據,不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及原告聲請訊問證人即勝山財務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部分,本院認亦毋庸再予審酌,均附
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23,374元。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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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號│備註│
││(新台幣元)│(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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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159│96年3月14日│SC0000000││
├──┼──────┼───────┼─────┼───┤
│2│173,159│96年4月11日│SC0000000││
├──┼──────┼───────┼─────┼───┤
│3│173,159│96年5月11日│SC0000000││
├──┼──────┼───────┼─────┼───┤
│4│173,159│96年6月11日│SC0000000││
├──┼──────┼───────┼─────┼───┤
│5│173,159│96年7月18日│SC0000000││
├──┼──────┼───────┼─────┼───┤
│6│173,159│96年8月20日│SC0000000││
├──┼──────┼───────┼─────┼───┤
│7│173,159│96年9月11日│SC0000000││
├──┼──────┼───────┼─────┼───┤
│8│173,159│96年10月11日│SC0000000││
├──┼──────┼───────┼─────┼───┤
│9│173,159│96年11月12日│SC0000000││
├──┼──────┼───────┼─────┼───┤
│10│173,159│96年12月11日│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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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3,159│97年1月10日│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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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3,159│97年2月13日│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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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3,159│97年3月10日│S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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