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時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統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
陸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