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逸象公司、曜德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相對人甲○○○
、逸象公司、曜德公司之全銜,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
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
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本件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聲請人調解聲請
狀僅記載相對人甲○○○、逸象公司、曜德公司,未記載該等
公司之全銜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相對人公司之全銜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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