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原名侯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
捌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