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38號
原   告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複代理人  寅○○
被   告 丑○○
      乙○○
      己○○
      丁○○
      丙○○
      戊○○
      辛○○
      庚○○
      甲○
      癸○○
      子○○
      壬○○即 柯鎮守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