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交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交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
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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