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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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件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1日(因末日99年10月9日為星期六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民生加油站│京城商業銀│99年1月31日│110,550元│0000000││││有限公司│行興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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