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42號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43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52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53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0年度蒞追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部分事實待釐清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