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英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6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