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嬿如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賴冠良 應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將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251建號建
物,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賴嬿如、賴冠
良公同共有等語。惟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屬形成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
經本院於108年9月17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
願,迄今均未回覆有調解意願,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
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